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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城市供水条例》自3月27日施行
发布时间:2020-04-10
信息来源: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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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李克强总理近日签署国务院令第726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简称《决定》),对7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0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城市供水条例》的部分条款的修改也在其中,新修改的《城市供水条例》自3月27日施行。


在《决定》的附件1中,删去了《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的内容。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