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加压调蓄设施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函》(鲁发改价格函〔2022〕140号),对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居民加压调蓄设施用电价格政策进行明确。
根据政策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我省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居民加压调蓄设施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