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受到处理的党组织中的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问:有哪些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问:有哪些情形的,可以免予党纪处分?
答: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问:有哪些情形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问:对于违纪党组织领导机构的成员,应如何处分?
答: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问:党员犯罪,有哪些情形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问:对于违纪的预备党员,应如何处理?
答: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