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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8
信息来源:省水协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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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协秘书处)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12月14日,生态环境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城镇(园区)污水处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等多个方面,依法明晰各方责任是规范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通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应对本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履行好相关职责;纳管企业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通知强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住建、水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推动各方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并且要依法规范环境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