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协会动态>协会动态
省水协印发《关于公布<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行业自律公约>及自律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2
信息来源:省水协秘书处
访问次数:0

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

关于公布《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行业自律公约》及自律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通知

 

鲁水协字〔2021〕3号

各会员单位:

《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行业自律公约》已于2020年12月1日经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第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业已成立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现予以公布。

附件:1.《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2.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

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以下简称省水协)自身建设,推进本协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承诺工作的通知》要求,制订《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凡省水协会员单位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宗旨:坚决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维护行业利益的统一、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适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和企业利益的意见和诉求;促进全省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节水等城镇水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公约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省水协和会员单位遵守并承诺:

(一)自觉遵守城镇水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政策制度,自觉接受、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行政执法检查和质量整治活动,更好地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自律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体系,组织会员单位围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等方面作出承诺,逐步开展会员单位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省水协章程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并开具票据。省水协向会员单位提供相关服务,遵循相关规定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开。

(四)不强制入会,不强行服务,不违规开展评比、培训、表彰,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五)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信用承诺等情况;主动向会员单位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进一步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培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氛围,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

(七)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加强员工基本素质的培训和专业人才培养,积极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与运用,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开展标准化工作,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

(八)会员单位严格遵守诚信自律原则,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规范收费标准,自觉维护用户利益;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和公共基础设施安全;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工作。

第六条 会员单位之间要互相理解、团结协作,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进城镇水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水协联合部分市水协及常务理事单位成立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凡是有违背本公约或涉嫌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委员会进行检举。

第九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委员会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会员单位通过省水协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开宣传。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的会员单位,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公约经省水协第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公约由省水协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1.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山东省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中心

3.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4.光大水务(济南)有限公司

5.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分院

6.山东省城建设计院

7.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8.山东公用控股有限公司

9.山东建筑大学

10.济南市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11.青岛市城镇供水节水排水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