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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26
信息来源: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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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供排水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社团管理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


第二章 资格与条件


第四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五条 山东省范围内从事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节水的企事业单位,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按时交纳会费,均可成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属于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科研、社团等组织;

(三)有加入本会、为行业服务的意愿;

(四)在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节水等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三章 入会与退会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应提交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会员申请回执表,并将书面申请材料邮寄至协会。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书面申请并核实无误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协会同意入会的,协会秘书处向申请入会的单位发出《入会通知书》,申请入会单位应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完成会费交纳手续,协会秘书处向其颁发《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职责。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应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担任理事、监事的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新任会员代表继任原会员在协会的职务,由秘书处履行确认手续。

第十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会员资格变动情况:

(一)会员吸收合并其他会员的,吸收会员资格继续存在,被吸收会员资格终止;

(二)会员进行新设合并的,合并前各会员资格终止,合并后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三)会员进行派生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继续存在,派生出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四)会员进行新设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终止,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出现以下情形时,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一)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协会通过网站或公开媒体公告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信息。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函告协会并报送有关信息: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经营范围;

(六)变更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七)受到国家有关机关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

(八)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协会联络员,负责与协会日常沟通与联系。会员单位变更联络员时应及时通知协会。

第十五条 会员应根据章程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当年会费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交纳,新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在收到协会的《入会通知书》后,一个月内交纳会费。


第五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六条 协会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坚持表彰奖励、批评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 会员为协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通报表扬及其他形式的公开表彰;

(二)作为协会评比活动的参考依据;

(三)其他形式的奖励。

协会给予会员奖励的,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做出惩戒决定。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记录档案制度,受到协会奖励和处分的,记入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向山东省民政厅报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