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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17
信息来源: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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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章程》和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协会活动经费来源,使协会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年会费标准

(一)一般单位会员:2000元;

(二)理事单位(设备材料企业会员除外):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及监事长单位:8000元;

(四)会长单位及设备材料企业会员:10000元。

第二条 资助费

根据协会的经费状况和实际需要而定。当协会经费不足或开展某次大型活动时,有经济实力的会员单位可根据自己的支付能力给予协会适当的资助。

第三条 会费每年交纳一次。会员应在收到缴纳会费通知起2个月内将会费汇至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开户银行(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大观园支行;账号:37050161633100000107),协会收到汇款后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四条 会员单位因经济困难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减交、缓交或免交会费。

第五条 新会员应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交纳当年会费。

第六条 会费、资助费收取具体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经费实行统一收支管理,由秘书处严格按照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章程和财务收支管理规定使用,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

第七条 协会收支情况在每年的理事会上公布,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经山东省城镇供排水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备,自发布后实施。